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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的一个单位工作。原工作合同在2004年12月31日到期。在原合同到期以前,单位没有通知我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我需签合同。从2005年1月1日我也是按原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单位也是按原合同规定支付我的工资等。1月18日,单位给了我一份新的劳动合同要约,由于条款变化太大,我没有接受。单位提出如果1月31日以前不按新的劳动合同要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在2005年1月31日终止,单位不负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房产纠纷
2005-03-16 17: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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