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拿到<仲裁裁决书>.起因是因支付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争议。原由:1、申诉人与被诉人(某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已于2005年8月到期,但被诉人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诉人一直工作到2006年3月份,3月中旬被通知待岗。2、2006年3月份后申诉人被安排下岗待工,被诉人未支付待岗生活费、并交纳社会保险。3、被诉人(某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也同意,但双方协商不成,被诉人不同意支付给申诉人20%的扣留工资以及因解除合同而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就此,申诉人将劳动争议提请劳动仲裁。(提交劳动仲裁申诉书时被诉人没有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及解除劳动合同等的相关证书)
下面是最近拿到的《仲裁裁决书》的部分内容。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2001249号)、《新政发2001》17号的规定,本委认为:1、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诉人继续在被诉人处工作,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申诉人因被诉人优化组合在待岗期间,被诉人应当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申诉人生活费;2、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对申诉人提出要求被诉人支付接触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我委不予支持,被诉人应给申诉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3、被诉人提取工资总额20%用于绩效考核,在被诉人经营亏损的情况下,申诉人要求支付20%的绩效工资我委不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