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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八月起至今,工厂未和我签定任何的劳动合同,我的工资为固定的1200元/月(底薪500、津贴200、补助200、全勤300),每个月除有2个星期天可以休息外其他天数都上班,而且每天绝大多数要工作10小时,自2003年八月起到2004年12月工厂没有给我交纳社保.我在工厂里面算是个干部,所谓干部就是指我们每月只能在指定的2个周日休息(工作忙时一天也不休息)其他时间不管加班多少都没有都是没有加班费的,每月只拿固定工资,老板的意思是:工作没有作完所以需要加班,当然也没有加班费(厂里的干部没有夜班人员进行交接工作是做不完的),作为干部应该牺牲一点陪着员工一起加班工作(员工有加班费).我们上班是要打电子卡的,因为加班是没有加班费的所以我们干部一般都只打工作8小时部分的卡。我所可以证明的部分有:1.工厂使用每周休息2天的工作制度。公司曾经张贴过公告,要求干部每日工作10小时。

其它综合
2005-01-24 18: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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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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