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6年10月8日被某外企招聘为销售代表,试用期为三个月,已过试用期,07年4月3日,突然被告之我所在产品组解散,通知我递辞职报告,而我的合同到期时间为07年12月31日.公司给予从4月份算起2个月工资的赔付,这样合理么?我应该怎么争取自己的权益?请哪位资深人士给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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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能解答我的问题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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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讲:可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解除,赔付一个月工资,但我并没有违反公司任何规定,工作业绩也很好,无故的解除合同,很不公平,浪费我很多心血,就这样算了实在委屈,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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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做法明显违法,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操作得当的话,你可以拿到5个月工资甚至更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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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么?该怎么寻找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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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递辞职报告,那会因是自已主动辞职而法亏。然后去买本劳动法看看,上面都有写,这种小KS不用来磨损大律师的脑细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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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内容决定你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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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行为虽然让你无法接受,但如果单位愿意支付你两个月的工资进行补偿;
应该讲你诉讼的空间已经不是很大。
上海律师刘敏青咨询电话:1312251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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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