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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我与安徽江淮客车订了一辆客车,可协议上写的特注我很是气愤:如乙方,指的我,在交货时间七日内不提车,从第八天开始收取乙方总车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二十日不提车定金作废,车辆由甲方另行销售,并保留追索违约赔款权力.可是我的权利只字未提.最终为了车我签了.可事实的结果,他们违约了.直到4月29下午通知通知我提车,30日提车,时间太紧了吧.如果过期不提就拿违约金,我先前交的2万元,也将没收.天啊,这是不是太霸道了,太有点程咬金开店的感觉呀.敬望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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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8 0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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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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