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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8月份购得本村杨某房筒4间,当时杨某只是提供了我一份土地使用证(霸集建(92)字第01-11-24号,双方未签协议,大队开具了相关证明.2005年10月份,我将房屋卖给本村蔡某,以杨某所出土地使用证作为凭证.蔡某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杨某以与我亲戚疏远为由拒绝为我或蔡某提供相关手续.同时,据霸州市土地局提供的资料,杨某手上还有一96年地调之后的新证.请问,我该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杨某负什么责任.

交通事故
2006-03-24 11:32:1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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