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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统一品牌为由注销原公司异地重新注册新公司并在原公司地址开设分公司要求员工签订自愿解除原劳动关系并签订新劳动合同,否则走人(附补充协议,条款约定1.自愿解除原劳动关系并承诺之后和原公司再任何未解决争议,2.原工龄工资褔利待遇迁入新公司),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如不签公司要求走人的话是否有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现在我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2020-07-21 16: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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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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