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3月到公司上班,到岗时约定工资为1875元,试用期按照1500元发,6月通过试用期,公司与我签定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6月1日_2006年5月31日),但是一直到8月公司一直给我发试用期的工资,7月底公司通知我与另一位同事办理交接手续,要调换我的岗位,我同意了,并按照公司要求做好交接工作,但是由于接手我工作的同事暂时还不能到岗,所以我在办理完交接手续后,仍然在原岗位代理工作,8月底,接手我工作的同事到岗了,公司却突然通知我,由于目前没有适合我的岗位,所以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会按照国家规定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我同意了公司的决定,并很快办理好了离职手续,手续办完后,公司立即以各种理由拒绝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并告诉我如果我去有关部门仲裁,公司将不给我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