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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7年参加工作的,单位在前六年的时间里,没给我签定劳动合同也没为我购买社保.去年12月底,单位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为由,不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离开单位是2007年1月31日).我想请问一下: 1.我有权要求单位为我补缴前六年的社保吗? 2.补缴的社保费应该以现在的工资标准来计算,还是以当时的工资标准来计算? 3.如果与单位协商无法解决,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如果可以劳动仲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劳动纠纷
2007-03-12 21: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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