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97年到单位工作的(单位性质是属于事业单位,我属于非事业编制人员),前六年没签劳动合同也没买养老保险.现在我离开该单位,我要求单位为我补缴前六年的养老保险,单位以以前的<<劳动法>>只针对企业对事业单位没有明确规定为由不给我补缴社保.请问:难道我的合法权益就没有保障了吗?我到底能不能要求单位为我补缴社保,如果可以是适用的新<<劳动法>>还是旧的<<劳动法>>?
[[i] 本帖最后由 夏日游风 于 2007-3-19 11:45 AM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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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仍适用劳动法,单位应为补缴纳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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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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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要求补买,如单位拒绝,可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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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