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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我们几人合伙与国有公司鉴订了一份公司下属无资产的“房地产公司”, 承包经营合同(一位是该公司职工,一位是该公司主管亲戚,)。承包期为7年经营房地产,上交承包费20万元年,第一年由于债权债务清理中为影响到经营第二年开始交半年一次,先交了10万。承包经营时以前预留下来的债权债务较多,银行又上黑名单无法开展正常业务。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未清理一切债权债务前,必须先由发包公司投入一小部分资金共同配合工作,待清理完毕时以本带息一次性全部归还。因发包公司鉴订合同四个月后吊销了营业执照,今年四月因发包公司法人说在我们承包中涉嫌“挪用公款罪”逮捕,现改为经济犯罪,一直拖延不能让律师加入会见。也由其主管单位成立发包公司清理小组全面接管。算小组:没有全面了解, 并长期扣押的各种帐本,现无法投入正常的开发,已造成了对项目严重损失及后果。作出强制性承包终止,理由没有交清承包费等,该项目归国有所有, 承包期间的债权债务由我们承担, 我们以公司名义所订签订的部分协议,又说个人行为是违法无效。我方同意在清算中归还国资并见义侍清算好后,如果不能再继续承包的,我们要求自营成立项目公司, 但是主管单位算小组须要转让给他人 。

知识产权
2004-08-26 20:50:5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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