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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了劳动合同劳务派遣),试用期离职用工单位要扣我培训费,事先并未订立专业培训协议,合理吗,而用工单位的培训内容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培训,依据那些条文判定培训是企业的义务? 试用期离职工资应当立即支付吗,依据哪些条文?

劳动纠纷
2020-05-27 14:28:5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一、劳动者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试用期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某些地区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 辞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给劳动者结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工作拖欠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   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般认为: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按照实际来核算费用。  2、培训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外地去培训,或者是为了得到某种资质,需要送到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训,一般用人单位内部的岗前培训,安全培训,职业培训等不属于此类范畴。  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其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一种投资性经营行为,因为用人单位使劳动者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来提供劳动,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使用人单位的投资期待丧失。因此通过约定服务期,可以平衡双方利益。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服务期协议存在的条件,提供住房、汽车、户口等特殊待遇已经不能约定服务期了。实务操作中一般指外部培训,企业内部的职工培训不属于本法所说的专项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在服务期协议中应明确专项培训费的构成,除培训费用外,还应当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没有服务期约定的,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这体现了该法对劳动者的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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