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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和我爱人想离婚,现在关于财产问题出现争议,主要是房子问题,我们1999年领取结婚证,于2000年8月贷款购买了一个一居室,此房子的房产证是2006年5月才办好,产权证上的名字是我一个人的(贷款已经还清)。在2002年12月9日,我和我爱人签定了一份协议书:一、自甲乙双方登记结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所有制方式为:各自所有制。二、现有家庭财产有:房产 家庭用品 三、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将现有家庭财产所有权明确如下:1、房产所有权属于我。家庭用品所有权属于我爱人。双方均签字并按了手印。但这份协议没有公证,也没有其他人知道。前两天我们又吵架,她说她已经咨询律师了,说这份协议是无效的,请问在离婚诉讼中这所房子是否要重新进行财产分割? 另外,我于2006年3月份,将我们单位的一辆夏利车购买了,用于我上下班和跑业务用;2006年11月,我们又贷款购买了一个二手的三居室,房产证上的名字也是我一个人。请问这辆车和后购买的三居室怎样进行分割? 非常感谢您的解答!

婚姻家庭
2007-02-08 22: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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