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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付款约定没有填写付款时间,是否可以视为无效合同从而取消合同

房产纠纷
2020-05-27 03:22:16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您好,合同中个别条款未约定清楚,不代表合同无效。可以根据双方进一步协商补充,达不成协议,可以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交易习惯处理,不是无效合同。
  •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一般情况下不可以,
    追问:是否有其他催款方式,要不然无限期拖下去这种合同不成耍赖合同了吗
    解答:可以找律师发一份律师函,如果超过一定的时间就视为解除合同,
  • 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是有提出主张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但是如果确有必要,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确认合同效力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根据本条规定,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经同意了有关“超过3%”部分的条款,法律允许这样的约定,该条款有效。
  • 你好 付款时间没有约定可以重新约定,不应当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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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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