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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公司有一名员工于2011年2月22日进入公司,2020年2月22日劳动合同到期,但因疫情影响,一直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于2月22日至目前,有过上岗情况; ​近期公司在梳理续签劳动合同时,考虑该员工的日常工作表现,拟不与其续签,准备按照合同法第46条之第5项规定、第46条规定给予9.5个月经济补偿,同时按照合同法82条规定,给予2—4月双倍的工资,鉴于已按月支付了2—4月工资,拟再支付一倍。 这样操作可符合要求,可还有缺漏的地方;另外,应该给该员工9个月经济补偿+3个月双倍工资?还是9.5个月经济补偿(不再支付双倍工资),需向您咨询下

劳动纠纷
2020-05-25 22: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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