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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6年7月1日进入现在的单位工作,上个月收到单位通知要大幅度减员,与我的劳动关系要在这个月底2011年12月31日提前结束(本来合同签到2013年12月31日),单位提出的赔偿标准为5个半月的经济补偿。补偿的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知道该条例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包不包含刚好六个月的情况。而我在该单位的工龄刚好为5年6个月正,我不清楚应该得到的赔偿是否应为6个月? 如为6个月的话,我又应该如何向单位说根据什么依据提出补偿6个月的要求?有什么依据或者文件条例?

劳动纠纷
2011-12-17 09: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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