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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6月接张微信聊天面试去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上班任职办公室内勤一职,商定薪资待遇试用期3000元,试用期后4000元,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过后缴纳社保,每周单休。本人于2019年7月5号到公司上班,由于公司在2019.12-2020.4都没有发放工资造成本人生活困难,于2020年4月24日提出离职,并与2020年4月30号完成工作交接,张指派的工作交接人已经签字,做为负责人张拒绝签字,且把签字完的工作交接表扣留。在职期间公司在没有给任何口头及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工资一直按3000元/月发放,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
2020-05-24 05:58:3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自己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除非是因为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导致你辞职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离职的法定事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试用期离职流程: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试用期员工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书面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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