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1996年进如一家韩国电子企业的,2003年公司总部又在公司附近建一新厂,新厂和老厂各自有自己的法人代表.2003年老厂将我和部分职工调到新厂,我们和新厂签合同,由新厂发工资,但还是由老厂进行具体管理.(新厂有一.二两层楼,二楼由新厂全权管理).2007年老厂计划破产或与新厂合并,并给老厂工人经计补偿,由于破产或合并后人员工作可能重叠,老厂于2007年1月将我正式调回,调回之前我已经在老厂上班5个月,期间还由新厂发工资.请问,如果公司破产或合并我的补偿金该如何计算?(我是从2007年1月开始又在老厂发工资的.)我是2006年12月与新厂续签的一年的合同,现在在老厂还生效吗?我有没有权要求老厂与我签长期合同?在这两次调动过程中我都没有获得经济补偿,工资也都是按工作年限和职位续发的,如果赔偿的话,我在新厂所发的工资该不该加入计算?我现在在老厂的工作年限应该是从哪年算起,应该是几年?请您帮助解答,我深表谢意!

劳动纠纷
2007-02-01 13:43: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