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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很多公司活动的宣传单张的最后一行都会附有这么一句话:“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属于XX公司所有”

债权债务
2004-06-10 07: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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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1条
  • 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作为一般的宣传单来讲,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邀请”的范围,宣传单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真正要形成合同高兴,需要特定主体向商家发出要约,商家接受以后才能形成正式的合同关系。至于传单上的内容是否约束商家,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在双方缔结合同关系时候明确的内容,那么当然应该遵守。但是,如果对于宣传单上的内容双方理解不一致,按合同法的规定,商家是不受其约束的,因此,在正式交易之前,应该要求商家解释清楚宣传单上的有关内容。
    商家的这种行为,通常是为了避免纠纷的一种预先告示,如果这种预先告示排除了消费者应有的权利,或者宣传单中的内容有欺诈的成分,那么可以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商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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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都好想问了。请问:“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属于XX公司所有”这句话有无法律效力的呢?如果有,是否意味着该当有人对该公司的宣传单张发生争议的时候,该公司可以通过这句话作为抗辩理由,不履行该宣传单张上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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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债权债务问题
一直都好想问了。请问:“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属于XX公司所有”这句话有无法律效力的呢?如果有,是否意味着该当有人对该公司的宣传单张发生争议的时候,该公司可以通过这句话作为抗辩理由,不履行该宣传单张上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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