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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某高校学生:我在某超市拿了价值40元的东西,最终已交还,且已经赔礼道歉,洗心革面。而商家(暂称为甲方)要我写下偷盗经过,且要求我按手印,在那份书面经过上要我注明“自愿交纳”所谓“赔偿金”,(但我并非自愿)迫不得已我留下身份证做抵押并写好4日后归还。我想说明的是,那份书面经过上的东西一切并非我主观自愿写下的。最后,还写下一张只有我一人签名的条款,内容大概是说4日后如未如期如数交纳200元“赔偿金”则任由商家公开此事

知识产权
2004-12-30 18:00: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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