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提供几点参考意见:
一、关于业务委员会组成的法定程序及职责问题。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修改后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大会则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如: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等。因此,如果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不称职,您们可以依法通过业主大会重新选举、撤换。
二、关于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争议处理依据等问题。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修改后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应当订立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争议按照《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公约》来处理,物业管理公司有提供看护、维修、保洁、绿化等管理服务;业主有支付管理费的义务,双方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应过错承担。但必须注意《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公约》必须依法订立,才能对全体业主产生约束力。此外,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关于物业管理费问题。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公共服务费由当事人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