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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5日,29 岁的机械工程师袁,进入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技公司),从事设备维护工作。 2007年12月26日,袁与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12月26日起至2010年12月25日止。工业园区距苏州市区较远,由于该市大多企业集中在工业园区,上下班期间,职工搭乘车辆从单位往返市区的人数众多, 一些私家车车主便利用上下班顺路或节假日休息时间,在工业园区至市区线路间揽客。这些顺路揽客的车辆,因没有取得合法的经营手续,擅自从事道路客运,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乘客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2008年9月8日,科技公司为了降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的风险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允许乘坐‘黑车’, 违者以开除论处”的决议 2009年4月13日,公休在家休息的袁鸿翔从市区去公司宿舍取东西,由于正值运输高峰,袁鸿翔等了半个多小时没打到出租车。上午10时30分,袁鸿翔乘坐“黑车”驶进科技公司宿舍区,公司警卫 人员见袁鸿翔下车前向“黑车”驾驶员付钱,断定袁鸿翔违反公司规定,随即进行记录并通报了主管人员。2009年4月20日,科技公司向袁鸿翔发出离职通知单,以袁鸿翔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袁鸿翔认为,继续在科技公司工作已无实际意义,同意与企业解除合同但科技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科技公司认为没有违法之处,拒绝支付赔偿金。2009年6月,袁鸿翔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认为自己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了工作职责,科技公司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解除劳动,如何写仲裁申请书呢

劳动纠纷
2020-03-25 09:32: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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