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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汉族,25岁,住中山市东区孙文东路1号101房)于2008年10月进入本市某医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008年10月20日至2009年10月1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3000元。2009年10月15日,单位通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并于12月19日向张某开具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退工单。张某认为自己已在单位工作1年,没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对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服。因与单位协商不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其它综合
2010-07-03 17:5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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