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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月19日已经受理了仲裁申请并通知于3月8日开庭,但就在2月26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突然收到被申请公司被注销了的通知,同时劳动局通知了申请人。经申请人到工商局查明,公司是1月21日注销的,被注销的公司的剩余财产全部由母公司接管,母公司收回投资款转为划拨。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该怎么办?可以到劳动局更改被申请人或将母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吗?法律依据是什么?很多律师回答说可以,但就是没有告诉法律依据。母公司会出席仲裁吗?会为子公司的劳动争议承担责任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其它综合
2010-03-03 20: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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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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