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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注明甲方发给乙方工资总额中已包含社保,乙方如需缴纳,甲方将从乙方工资总额中扣除。是否合法?

劳动纠纷
2020-03-23 21:17:5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自用工之日起(不是订立劳动合同之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 总结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为用人单位扣减工资的正当理由: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
    (3)法院裁判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5)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6)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7)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 职工工资总额中包括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一般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福利待遇、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论其经费来源,支付形式,费用支出渠道,是否计入成本,是否国家计征所得税,均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范围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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