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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北京市海淀区,在公司工作13.5年,多年因工作原因年假未休完有积累。公司人事部门于2019年8月23日通过企业邮箱邮件确认了剩余未休年假天数119天(法定年假和公司福利年假之和),2019年12月3日公司人事部门企业邮箱邮件通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最后固定期限3年的合同到期日为2020年6月),那么,对于未休年假我该如何主张权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我该如何主张权益?

劳动纠纷
2019-12-18 11:53:5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违法辞退员工需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违法辞退员工需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按工作年限支付,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涉及未休年假,可一并主张赔偿,建议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最大程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详情您可电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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