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想咨询下,我媳妇儿4月1日请产假,于8月4日结束产假,但由于孩子为早产,情况比较严重,后续需要一些治疗和复查,产假结束后,向公司提交事假申请,前2月批准了事假,但现在第三次假期公司不给批,要求我媳妇儿必须回去上班,如果在指定时间内部回去工作视为旷工,旷工到一定时间,公司做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这种情况符合劳动法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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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规定1、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需亲自处理而无法上班的,可以申请事假。2、申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后方为有效。3、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天。4、员工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5、当月事假将计入员工考勤,请假工资核算按工厂《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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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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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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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辞退员工需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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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