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在参加某公司应聘时,承诺无责任底薪3000,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周,至今已过半月有余,未出业绩。到发工资日期,事后不承认无责底薪,改口为有责底薪。不予以发工资。称公司规定,没有业绩即没有工资。我想请问在招聘现场面试时为何不说清楚,询问多次,还一口强调是无责任底薪,现在确称是有责任底薪。那么这一个月的时间岂不是白白浪费。请问是合法的吗,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吗

劳动纠纷
2019-10-11 14:12:4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