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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要扩大,个别部门需搬迁,由深圳搬到东莞。公司几个月前口头说过此事,还口头承诺: 1、一线员工如果愿意搬过去,今年的薪资全部按深圳的标准核算,另外再每月补贴500元,但明年的薪资核算标准未提; 2、如果不去,就调到其他事业部的无尘车间去,之前是普通车间; 3、办公室人员调到其他事业部去。 迫于压力,公司9月30号出了份搬迁的正式文件,说10月中旬公司个别部门要搬厂,要求员工10月7号前给出是否愿意搬迁的结果,但文件内容未对搬迁过去的薪资待遇未提任何一个字。 疑问: 1、劳动合同上有项规定:公司因经营需要,把员工调到其他工厂或办事处去,员工需服从,不服从则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条是否合法? 2、公司9月30号才张贴搬迁文件(之前一直都是口头出说),要求员工10月7号前给出结果,10月中旬搬迁。请问员工是否可以以未提前30天文件形式通知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按工作年限给相应经济补偿? 3、如果公司平级调岗办公室人员,是否可以拒绝,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和按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纠纷
2019-10-03 10: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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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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