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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018年间,中央省市政府紧锣密鼓地实施限价政策之际,望城区某开发商,却在正式选房与购房之前,要求准客户先与开发商的关联公司签订13元的地下室改造协议,才与业主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共涉及三百户左右业主。开发商关联公司是市政公用工程三级资质,按建筑法,不能承接地下室改造工程。地下室改造协议是虽与开发商关联公司签订的,但钱款打给了开发商。请问,该从哪个角度切入,确保打官司胜诉呢。需要调取哪些证据! 起诉请求:判令协议无效,退还13万元并赔付1万元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

建筑工程
2019-08-17 21: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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