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我2012年买了开发商的一手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未单独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也未公示2010年与物业公司的合同。现重庆出台新的物业服务管理办法,请问,我可以因为物业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合同为由拒交物管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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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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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