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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12月入职公司,5月份开始给我缴纳的社保,我6月份提出辞职,跟公司说七月底离职,公司让我六月底就可以离职,因为六月中旬签署了劳动合同,签署的时候并没有看内容,但是上面没有写合同开始时间等,公司以签署的合同上有规定,不满一年离职,要自己承担缴纳保险的全额,并扣除公司损失费用2000元,合同签署两份,签完就被公司收走,并没有给员工!公司压了两个月工资,在工资里扣除了保险的全部费用,请问这样是合法的吗?合同是有效的吗?

劳动纠纷
2019-06-30 10: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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