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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和山东德州的一个人口头达成协议,在德州销售我公司生产的裤子,约定货到付款。当年我分三次将价值30多万的裤子运往山东德州。可他拿到货后就把货全部转运走了。我报了案,公安受理了此案,也查到了货,可最终说不能按诈骗立案,让我按经济纠纷起诉。我在山东德州进行了诉讼。被告提出我们是合作关系,要风险共担,并拿出了一大堆费用的单据。理由是我曾经在2004年4月发给他一份有关合作意向的邮件。尽管邮件并没有签署,邮件的抬头为空白,也没有他的名字,可当地法官说因为我发了有合作意向的邮件给他,就说明我有合作意向,我以后发货给他就成了事实合同。

保险纠纷
2007-07-22 09: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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