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和山东德州的一个人口头达成协议,在德州销售我公司生产的裤子,约定货到付款。当年我分三次将价值30多万的裤子运往山东德州。可他拿到货后就把货全部转运走了。我报了案,公安受理了此案,也查到了货,可最终说不能按诈骗立案,让我按经济纠纷起诉。我在山东德州进行了诉讼。被告提出我们是合作关系,要风险共担,并拿出了一大堆费用的单据。理由是我曾经在2004年4月发给他一份有关合作意向的邮件。尽管邮件并没有签署,邮件的抬头为空白,也没有他的名字,可当地法官说因为我发了有合作意向的邮件给他,就说明我有合作意向,我以后发货给他就成了事实合同。
-
您好,
如果你的意向是要约邀请,而其的回复构成要约,再接下来你给其发货就构成了承诺,所以合同是成立的.法律是考察你们的实际行动,而不是仅仅签字那么简单.
因不知道你们之间合同相关文件的具体内容,以上建议供参考.
北京 范林刚律师
2007/7/22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