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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某某于2019年4月2日在某某公司应聘保洁员工作。于2019年4月8日工作期间因对扫地的机器不熟悉,不小心撞坏了工作区域的围栏玻璃。当时公司管理人员以口头告知当事人张某某不用担心,因是新人不是故意为之,公司会处理,无需当事人赔偿太多,让其安心工作。其后,当事人认真工作了两个月,于2019年5月31日,当事人因家里有事,向公司申请调休三天。而后当事人于2019年6月2日返回工作,公司在没有提前给当事人通知要调整岗位的情况下临时要求当事人到不熟悉的岗位工作。当事人因怕不熟悉地方干不好工作,要求公司将其调回来岗位,公司以工作岗位是灵活的,合同书面说员工要服从领导安排为由,拒绝换回。而后当事人因换了不熟悉的岗位要求辞职,公司以辞职要提前一月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不然要扣出当事人500元工资为由胁迫当事人在其工作。因其当事人无奈于2019年6月2日提交了辞职申请,而后安公司要求去不熟悉的岗继续工作。于2019年6月10日,公司再次向当事人发出之前无故损坏的玻璃通知,要求当事人赔偿1400元,当事人对其事感到不合理,要求公司提供维修损坏物的税务发票,合同,当事人工作中公司口属给员工买保险,让员工交的保险费收据,能向劳动保障局申请师法援助。

劳动纠纷
2019-06-12 14: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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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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