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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网络上与一家集成墙板公司签了“合作协议”,就是用对方的logo销售产品。但是合同签订后对方很多口头承诺都没有兑现,价格也和宣传中差的离谱,根本没有利润空间。现在我准备诉讼合同撤销,因为对方的宣传和讲解吹得天花乱坠导致我判断失去理智。请问申请撤销的五条之中如果是重大误解我是不是要承担部分费用。 合同里只对我做了各种约束,只字不提如何扶持,甚至没有详细的价格单,这是否属于有失公平? 对方在合同里标明宣传语不作为合同的内容,这是否无效? 对方在忽悠我交钱“保留优惠政策”,但是却让我签的是定金合同,然后又和我说保留到月底,否则的话就会“不愉快,”。然后和我说以前有类似的事,定金就白交了。请问这是否属于欺诈行为,以及胁迫或者乘人之危。

房产纠纷
2019-12-19 11:25:4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交易、促进交易,促进市场经济的秩序。虽然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但这毕竟属于当事人意思自志的范畴内,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救济手段,合同法给予受损害一方当事人以撤销权和变更权。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这两类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行使了撤销权并经有权机关确认后,合同自始无效。
  •   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  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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