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销售两只大型机柜给微创(上海)分公司,9600/只,用于对方公司机房扩建,经过我司销售人员邮件报价,对方负责采购人员张某说因他们公司急用这两个机柜,而对方公司订立合同时间比较长,所以要求先送货,再订合同及付货款,因我司跟对方以前也有过几次合作,对方付都较为及时,所以我司销售人员也同意了,将机柜送至对方公司后不久,我方也将销售发票交给了对方公司张某,但一个月后,对方公司的采购人员换成了顾某,我方去催货款时,顾某以未订立采购合同及报价过高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我司降价至7600元,双方一直僵持到现在,请问如果通过法律途径我方要求按原9600元的销售价要回货款是否能胜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