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6月夜班晕倒,次日送医未查出问题,后请假1月,假期结束后未回来上班,7月份停发工资,未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自此再未上班。19年5月份来公司,要求重新回来上班。问题:没有解除合同通知书,超过诉讼时效,是否可以要求回来上班或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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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时隔多年以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基本生活费的案件,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我认为已经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具体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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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要求给予未上班期间的生活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须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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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属于以实际行动解除劳动合同,超过仲裁申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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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