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国庆节期间订购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是14年9月30号,到交房时间房屋由于工期延误没有验收当时就没有拿钥匙,(截止到现在房屋也没有验收合格,)15年5月从小区物业拿到钥匙装修并入住,到目前小区业主已经两次起诉过开发商违约交房,法院判业主胜,违约金赔偿是按照拿钥匙和合同约定时间的时间差来计算的(总房价×万分之二),我参与第三次起诉,这次委托的律师是按照验收合格来计算违约金的,和前两次起诉的不一样,前面判决是按照拿钥匙,这次按照验收合格来起诉有没有胜算的可能? 合同约定的交接就是验收合格并提供相关证件。结合前两次的判决第三次这样的起诉要不要参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