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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辞职信于30日后离职,交接时公司以工作未完成为理由拒绝交接并不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有写虽提前30日申请辞职但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作任何补偿,因乙方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乙方需要承担不低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标准赔偿。我如果去劳动局是否能拿回工资?是否需要赔偿?

劳动纠纷
2019-04-27 14: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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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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