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5月进入北京市一家出版社工作,8月份转正,签订工作合同至2009年8月。今年1月份由于我爱人要生小孩,我代休了其晚婚晚育假期30天,时间是2008年1月7日至2月5日,但是在1月23日时突然接到单位电话通知说,我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了。开始说是工作业绩不达标的原因。
因为当时我在老家邯郸休假,于今天(2月13日)开始上班的日子来单位了解情况。具体情况是单位合并,撤消了我所在的部门办公室。给了两个月的补偿金(08年2月,3月)。因为合同还没到期,我觉得不能理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