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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资是固定月薪(7000底薪+3000元绩效),绩效工资有明确绩效考核项,不包含考勤考核项,劳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全勤工资。 2019年3月因故迟到5次合计38分钟,当月公司按迟到一分钟扣款一元小计扣款38元;再以迟到3次以上为由在工资里以全勤工资扣款500元,合计扣款538元(依据是公司2015年公司出具内部制度,本人2017年5月入职,公司在入职时未对相关制度进行培训和本人签字确认)。 另外,3月我合计加班32个小时,均未记付加班工资,有加班记录可查。 问题: 1、劳动合同未约定全勤工资的情况下,在工资中扣减全勤工资500元是否合法? 2、公司在我入职后,直到扣减工资前,未对我进行相关制度的培训也未让本人对制度签字确认,我对此制度毫不知情,相关制度是否对我具备法律效力? 3、加班未记付加班工资,我是否可以要求发放加班工资? 4、若需要维权,应适用哪条法律法规?

劳动纠纷
2019-04-23 07:5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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