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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幼儿园的老师,工作刚满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工作中的小失误,失误的过程中也积极的取得了受害者的原谅,但仍以此理由被辞退,并且上司因此理由说招到投诉克扣工资克扣本月工资,我感觉不合理,因为并没有照成造成重大损失,但是我不知道我的感觉对不对?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损害赔偿
2019-06-29 16:54:37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对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要求对方支付被克扣的工资;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幼儿园辞退你并克扣工资的理由是否成立由仲裁委裁决,所以你可以先主张上述第二、三诉求。
  •  你好,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并且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扣减劳动者的工资,没有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行为。
      但,在下述情况下,扣减行为,不是克扣。
      1.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中明确规定的。
      4.企事业工资与经济效益相连的,在效益 下滑时。
      5.因劳动者请假扣发的。
      除此之外,所有的扣减行为,都 是克扣行为。皆应受到处罚。
      处罚为:
      1.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经济补偿金。
      2.支付上述项总和的1---5倍的赔偿金。
      3.支付应得工资报酬的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那么,什么叫做“克扣”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 公司不能无故克扣员工工资,要遵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的规定,有意见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 可以到劳动监察局举报违法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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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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