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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我2002年下岗一直到2012年才再就业,现在还可以领取中间十年的失业金吗?2002年至2012年是自己交的社保

劳动纠纷
2019-07-10 06:35:2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重新就业是不可以再领失业金的。
    追问:你好!我老婆在酒店工作了十多年,但没有买社保,现在酒店关闭了,请问有没有经济补赏
    解答:你好,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具体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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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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