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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己故十六年,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我们姊妹六人,我从父母在世时一直与他们共同生活,已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而且至今我也还一直住在父母所遗留的住房内,在母亲去世后经单位房产管理部门和其他姊妹同意后,将户口迀至父母遗产处,己经实质上独占了此遗产,(当时此房属房改房,还不能办房产证,):现在我想办理房产继承过户,有三个人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另二人提出与继承无直接关系的条件(即:将父母从他们生前自选的墓地迁葬回老家),要求我必须做到后她们才能放弃继承权,而且也不同意我给予她们相应继承份额的经济补偿,由此形成了继承纠纷:由于目前己接近继承最长期限二十年,同时也不想进一步伤害姊妹感情,所以我不想通过诉讼解决,请问:1,遗产超过二十年后可否不需其它继承人同意直接办理过户给我? 2,办理流程有哪些?

房产纠纷
2019-02-11 14:20:5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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