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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业务调整来调整去,导致杭州分公司就没有会计了,南京负责南京、上海、杭州三家分公司的会计工作。我的劳动合同是与南京分公司签的,但是给我分配的工作内容涉及上述三家分公司。18年3月又将业务转至另一家公司下面(非同一法人企业),目前老公司都是些扫尾工作。另一家公司并未与我们签到劳动合同,但是我与老公司的业绩合同涉及3+1即4家公司工作,目前18年业绩合同已结束,19年尚未签订。我是否有权拒绝干新法人企业的工作?老的杭州分、上海分是否也可以一并拒绝?另外我想获得离职补偿金,正常不愿意转签是有的,可是现在只让我们工作,根本不提这事。谢谢律师。

劳动纠纷
2019-02-14 13: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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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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