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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1月17起办理辞职手续,但是公司单方面承诺薪资支付到2月15日,1月初,公司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入职并于2019年1月8日在职均在发放年终奖,到现在以亏损唯有唯有我和总经理没有,其他同事都有年终奖,请问我是否可以申请仲裁

其它综合
2019-07-17 23:08:0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若没法定理由或合同约定理由降低您的工资标准 其行为是违法的。您可与其交涉或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您的工资 您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 在以下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单位发放奖金,而不论其是否即将或者已经离开单位。

    1、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奖金的具体计算办法的。

    2、根据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发放奖金,且有具体金额或者计算奖金的方法。

    3、单位已经对员工做出了对其发放奖金以及具体奖励办法决定的。如果单位借口反悔,员工则可以依法要求单位发放奖金。
  • 据你所述的情形看,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对上述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然后根据裁决情况决定下一步的措施。注意搜集你们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工资条等。此外,根据省高院的规定,如果你和大集体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现用人单位一般只为你缴纳工伤保险,不支持要求交纳其他社保的主张。
  • 你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仅限于以下六中情形: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法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具体金额与你的工作年限、月收入水平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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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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