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6年9月5日,接到公司的解雇通知(上司的口头协议),于2006年9月11日,结算工资时,我曾提出公司应支付我补偿金,该公司财务说没有经济补偿。 我于2004年11月15日进入该公司,在职一年九个月。解雇原由为“表现不够好,不够细心”
按照《劳动法》该公司是否应该给我经济补偿。如果有补偿 是要补偿多少,是补偿一个月还是两个月。 如果该公司需支付我补偿金。通过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分局,出面解决该问题 是否该公司应该除全额支付补偿金外另外在支付所得补偿金的百分之五十。
在线等回答 如果可以的话 我明天就去劳动局去咨询。[em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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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不支付,应当加付补偿金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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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2、是2个月的工资;
3、可以要求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4、需要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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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两个月工资,并且还要加付50%,另外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还要加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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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要看当地劳动部门的规定,这不是全国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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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