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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现在的公司已有6年,任文职工作.2007年7月份生孩子,产假结束2007年10月份上班,原先的工作公司已有人替代.公司调我去别的部门,也是文职.11月份全公司调整工资,最少的加200,但公司没有给我加.2008年7月,哺乳期结束,目前公司让我去仓库发货,由于我们是化工企业,仓库气味非常重,我对苯类气味非常敏感,有头晕和喉咙疼的反应,我拒绝公司对我的调动.   2007年11月,公司曾经和我续定过劳动合同,发了一张空白的劳动合同给我,让我签上名字和合同期限(三年),然后交上去,之后我再也没见过那张合同.这张合同有效吗? 请问,公司用调动工作逼我走,我如果主动辞职能不能拿到补偿金?我拒绝公司对我的调动,公司能不能扣我的工资?能不能发我地区规定的最低工资?

劳动纠纷
2008-08-06 18: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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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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