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弟弟高中,骑电动车被机动车撞了,右手拇指骨折,没有住院,打了石膏,没有住院,医院开了证明3个月诊疗记录,对方车子买了保险,说在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交通费,但是有的按一个月赔,有的按1个半月打石膏的时间算,交通费200,营养费30一天按一个月算,陪护费110一天按45天算,医疗费报销,车主最初赔了1500和我们说给我弟买点吃的,2300给我弟上医院花了,然后他还找保险公司把2300报销给他。请问这样合理吗?总觉得不对劲,理赔时间,标准概念都很模糊。咨询一下,谢谢

保险纠纷
2019-11-16 15:50:2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可以进行司法鉴定 然后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所责任比例 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追问:咨询过交警,他说现在赔偿问题主要是保险公司了,不关对方车主的事了,如果对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不满意可以起诉保险公司。请问是这样吗?
  •   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是什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身损害赔偿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医作出鉴定。以下是交通事故营养费如何赔偿以及赔偿标准的介绍: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 交通事故车主全责不肯赔医药费,在医药费没陪情况下我方不签字对方可以提车。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因此,交交警部门应在对其扣留的事故车辆完成检验、鉴定后的5日内,也就是在其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日内,应及时通知车主领取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否则,即为违法扣留。医药费可以找对方理赔,对方的车有保险,交强险和三责险足够赔偿了,所以扣车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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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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