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东,和租户于2018年9月2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2500元,合同约定租赁期一年,并约定租赁期内,房屋的一切使用性费用均由租户承担。
该房屋于11月1日开始供暖,期间租户并未反应供暖有问题。12月16日我要求租户缴纳取暖费1187.25元,租户以暖气不热为由要求维修,我在之后一周内主动联系供热站要求上门维修,但都因租户临时无时间为由未进行维修。
租户于2018年12月26日单方面违约退租,我要求租户支付房屋使用期间暖气费527.5元,租户仍以暖气不热其未使用为由,拒绝缴纳。
我已经起诉,现在法院已经受理。我的诉讼请要求要求租户向我支付房屋使用期间暖气费527.5元,以及房屋空置损失共计1572元。我想问一下被告可能辩论的点,和法院可能会不支持我的情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